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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98年9月1日起實施之「易服社會勞動易」立法宗旨不外乎要減輕監所已超額收容之窘境〈沒地方關人了〉,可說是人滿為患之田地。當政者卻未針對為何人犯一年比一年有增無減〈重大案件犯罪率增多〉之檢討作為,雖沒意願加建監獄,但一直也束手無策,一直補破網,想盡辦法釋出妙計,讓國民有好的形象,全是為了選票考量?


易服社會勞動確實讓一些偶誤觸法網的人有一個所謂雙贏的局面,在負擔家計之情況下,因案被判無力繳哪罰金時,符合法定條件:


1.限於刑罰輕微之案件,包括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刑案件須為應執行之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且罰金易服勞役期間1年以下者。


2.    須有意願易服社會勞動,並經提出聲請好吃懶做而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避免執行效果不佳。


經獲准者可提出您的專長或安排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狩、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問題來了,萬一目前有工作,要服社會勞動服務時間可選擇嗎?當然可以,是由勞動機關(構)視勞動內容的需求彈性規定,最少1小時,每日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但若有特殊情形,得由機關(構)指派的承辦人權衡實際狀況准予暫時離開或請假,但不計入勞動時數。

其次,提供當政者彈性放寬分期繳納罰金期限
依統計資料顯示,96年度未聲請易科罰金之受刑人高達42030人,占得易科總人數之43.3﹪,顯見社會上沒錢聲請易科罰金之受刑人並非少數。為體恤無資力聲請易科罰金之受刑人,法務部特提示檢察機關靈活運用分期繳納罰金制度:
(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要件者,如被告以無資力一次完納為由檢具相關證明聲請分期繳納,應予准許,並請考量被告之職業、教育及其經濟狀況,適度延長分期繳納期限。所謂「無資力」不應以低收入戶為唯一標準,而應綜合被告整體狀況為適當之判斷。此外,被告經通知到案執行時,如依其檢具之證明顯示被告無論立即完納或分期繳納均有相當之困難者,得斟酌其情況,給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之緩衝期,供其籌措應繳納之金額。俟緩衝期屆滿後,再令其一次完納或分期繳納。惟上述方案,不適用於已在監執行或經通緝到案執行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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